【原文】
孟子曰:“五霸者,三王之罪人也;今之诸侯,五霸之罪人也;今之大夫,今之诸侯之罪人也。天子适诸侯曰巡狩,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。春省耕而补不足,秋省敛而助不给。入其疆,土地辟,田野治,养老尊贤,俊杰在位,则有庆,庆以地。入其疆,土地荒芜,遗老失贤,掊克在位,则有让。一不朝,则贬其爵;再不朝,则削其地;三不朝,则六师移之。是故天子讨而不伐,诸侯伐而不讨。五霸者,搂诸侯以伐诸侯者也,故曰:五霸者,三王之罪人也。五霸,桓公为盛。葵丘之会诸侯,束牲、载书而不歃血。初命曰:‘诛不孝,无易树子,无以妾为妻。’再命曰:‘尊贤育才,以彰有德。’三命曰:‘敬老慈幼,无忘宾旅。’四命曰:‘士无世官,官事无摄,取士必得,无专杀大夫。’五命曰:‘无曲防,无遏籴,无有封而不告。’曰:‘凡我同盟之人,既盟之后,言归于好。’今之诸侯,皆犯此五禁,故曰:今之诸侯,五霸之罪人也。长君之恶其罪小,逢君之恶其罪大。今之大夫,皆逢君之恶,故曰:今之大夫,今之诸侯之罪人也。”
【注释】
1.五霸:指春秋时期先后称霸的五个诸侯。即齐桓公、晋文公、楚庄王、秦穆公、宋襄公。
2.三王:指先周时期称王的三个王,即夏禹王、商汤王、周文王。
3.掊:(paou投)《说文》:“掊,杷也。今盐官入水取盐为掊。”《汉书·郊祀志上》:“见地如钩状,掊视得鼎。”宋王安石《兼并》:“俗吏不知方,掊克乃为材。本义为五指扒土,后引伸为聚敛,搜括之意。
4.让:《左传·昭公二十五年》:“且让之。”《国语·周语》:“让不贡。”《小尔雅》:“诘责以辞谓之让。”《史记·齐世家》:“鲁人以为让。”《说文》:“让,相责让也。”《广雅》:“让,责也。”这里用为责备之意。
5.搂:(lou髅)《说文·手部》:“搂,曳聚也。”《广韵·侯韵》:“搂,曳也。”这里用为拉拢之意。
6.葵丘:春秋时宋国地名,在今河南兰考、民权县境内。齐桓公于公元前年在葵丘邀集鲁、宋、卫、许、曹等国代表结成同盟,从而确定了齐国的霸主地位。
7.载书:《左传·昭公十五年》:“夫有勋而不废,有绩而载。”萧统《文选序》:“推而广之,不可胜载矣。”载书即盟书,是记载盟约的文件。
8.歃(sha霎)血:《史记·平原君虞卿列传》:“王当歃血而定从,次者吾君,次者遂。”古人盟会时,微饮牲血,或含于口中,或涂于口旁,以示信守誓言的诚意。葵丘之盟不杀牲口,不用牲畜血,而是用书写的文字表示诚意。
【译文】
孟子说:“所谓的五霸,是三个圣王的罪人。如今的诸侯,亦是五霸的罪人。如今的大夫,是如今诸侯的罪人。天子出来到各诸侯国,称为巡狩。诸侯君主去朝见天子,称为述职。春天视察春耕补助困难的人,秋季视察收藏情况而帮助不够的人。进入到诸侯封地,如果土地是开辟的,田野是治理的,人民养老尊贤,有才能的人在位,就奖励,奖励其以土地。进入到诸侯封地,如果土地是荒芜的,遗弃老人失去贤才,搜括掠夺的人在位,就责备。第一次不朝觐,就贬损其爵位,再不朝觐就削减其土地,第三次不朝觐就派六师兵力移到他的封地上。所以天子声讨他而不征伐他,诸侯则是征伐而不声讨。所谓的五霸,是拉拢一部分诸侯去征伐另一部分诸侯。所以说,五霸者,是三个圣王的罪人。五霸中齐桓公最势力最大,在葵丘盟会诸侯,捆束牲畜,文字为盟书而不用牲畜血。第一次盟会,就共同宣称:‘诛杀不孝,不轻易改变太子,不以妾为正妻。’第二次盟会就共同宣称:‘尊敬贤能,培育贤才,表彰有道德的人。’第三次盟会就共同宣称:‘尊敬老人,慈爱儿童,不轻慢宾客旅人。’第四次盟会就共同宣称:‘读书人的官职不世袭,公职不兼摄,选拔读书人要合格,不要专横杀戳大夫官员。’第五次盟会就共同宣称:‘不随意修筑堤防,不制止互购粮食,不能有封爵而不报告。’还宣誓:‘凡是一起参加盟誓的,既然签了盟约之后,恢复平常的和平友好。’如今的诸侯都违反了这五条盟誓。所以说,如今的诸侯,都是五霸的罪人。助长国君的恶行,其罪还小;迎合国君的恶行,罪就大了。如今的大夫,都是在迎合国君的恶行,所以说,如今的大夫,都是如今诸侯的罪人。”
【赏析】
孟子回顾了三王时期,即周朝以前的三个圣王,认为他们是遵守社会行为规范而有最佳行为方式的君王。而春秋时期的五霸,虽提倡和遵守社会行为规范,但他们的行为方式却不好,是霸道政治,因此是三王的罪人。到孟子所在的战国时期的诸侯,既不遵守社会行为规范,又不选择最佳行为方式,故而更坏,因此是五霸的罪人。而现在诸侯们手下的官员比诸侯们更坏,因此是现在的诸侯的罪人。
孟子这其实是针对诸侯国君和士大夫阶级而言的,不仅是平民百姓,或是读书人要遵守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,就是大夫级官员、诸侯君主,也要而且更要遵守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。春秋时各诸侯国虽然都在争霸称霸,但毕竟还奉着一个周王——当时的中央政府,承认有一个政治中心。这就是等于还承认有一个共同的社会行为规范。而五霸以后,东迁后的周起初尚占有今陕西东部和豫中一带的地方,后来这些领土渐被秦、虢等国所占据,周所能控制的范围,仅限于洛邑四周。疆域的缩小,使周失去了号令诸侯的能力,各诸侯不再定期向天子述职和纳贡,周王室的收入因此而减少。周王经常向诸侯求车、求赙、求金,失去了昔日的尊严,已和一般小国无别。这就是说,整个周朝的社会行为规范至此已彻底崩溃。各诸侯国不再承认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。而这种状况发展到孔子死后就更为严重了。春秋时从周王室到各个侯国,君权不强者占大多数。鲁、宋、郑、齐、晋等国的君权日益衰弱,到战国时期,主宰国家命运的卿大夫为了争权夺利,又不断地展开激烈的兼并斗争。
鲁国在僖公时,由桓公之子季友秉政,其后代称季孙氏。季友之兄庆父、叔牙之后为孟孙氏、叔孙氏。这三家皆为桓公之后,故称三桓。僖公以后到春秋末,鲁的政权基本上由三家所把持。襄公时,季孙宿执政,三分公室,鲁君实力被削弱。到昭公时,昭公被逐出鲁国,流浪在外七年而卒。《左传》说:“鲁君世从其失,季氏世修其勤。”由于季氏颇得民心,故鲁国出现“民不知君”的现象。但随着三桓势力的过于强大,三桓的家臣也非同一般。在春秋晚期,南蒯、阳虎、侯犯等先后起来反对季氏和叔孙氏,象阳虎就一度执掌鲁的大权,即所谓的“陪臣执国命”。由此又反映出三家也在走向衰微。
宋国的卿大夫和鲁一样,以公族子孙为主,如有戴公之后的华、乐、老、皇四家,后来有桓公之后的鱼、荡、鳞、向四家。整个春秋时期,宋国的执政不出于戴、桓两族,其中尤以戴族为多。各大族的倾轧很激烈,到春秋晚期,桓氏势力被铲除,剩下戴族的乐、皇几家。
郑国的执政以穆公后人为主。穆公有十三子,其中罕、驷、丰、游、印、国、良七家为强族,即所谓的七穆。从春秋中期到晚期,任郑执政者不出这七家。
齐国在春秋早期由国、高二氏掌握大权,以后又有崔、庆二氏,这四家都是齐的公族。属于异姓贵族者有姬姓的鲍氏和妫姓的田氏。田完本为陈国的公子,后逃到齐,桓公使其为工正。齐庄公时,田氏渐渐得势。景公时,田乞为大夫。田氏为了扩张自己的势力,“其收赋税于民,以小斗受其粟,予民以大斗”,以此来笼络人心,抬高田氏在齐国的声望。景公死后,田氏灭国、高二氏,田乞专齐政。到其子田常时,鲍氏、晏氏也为田氏所除,田氏占有的土地比齐君的封邑还大。到田盘时,田氏的宗族“尽为齐都邑大夫”。田氏在外则和晋通使,成为齐国的实际统治者,齐宣公则有名无实。后田氏废康公(宣公子),代替姜氏而统治齐国。
晋国从献公时起,不许立公子、公孙为贵族,公子、公孙只好离晋而仕于他国。这就是所谓的“晋无公族”,为春秋时他国所无的现象。排斥公族,导致异姓或国姓中疏远的卿大夫得势。文公、襄公时,狐、赵、先、郤、胥等氏颇有权势,以后又有韩、魏、栾、范、荀氏等强大宗族。春秋中期以后,卿大夫之间兼并激烈。从厉公时起,郤氏、胥氏、栾氏被翦除,到春秋晚期只剩下最强的赵、魏、韩、范、中行氏。后来赵又灭范、中行氏。春秋末年,智氏最强,赵联合韩、魏而消灭智氏。晋长期的卿大夫兼并斗争到此告一段落,晋国也被这势均力敌的三家所瓜分。到战国初年,三家得到周天子的认可,晋国乃分成赵、魏、韩三国。
由于“礼”的破坏,各诸侯国不得不强调“法”制,公元前536年,郑国“铸刑书”,即把刑法条文铸于鼎上。公元前513年,晋国铸刑鼎,以公布范鞅所作的刑书。公元前501年,郑国杀邓析而用其竹刑。在此以前,所谓“议事以制”,就是判决者往往临事作出惩罚标准,缺乏成文性材料的依据。而在刑法条文公布之后,官吏或贵族的专横独断受到抑制,这在历史上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,并对以后战国时期刑法条文的完善具有深远的影响。虽然在周王朝初期也有法制,但那时的法制只是为了惩治有罪的人,整个社会秩序还是依靠社会行为规范而维系着的。
以上几个国家都因为存在强大的同姓或异姓贵族势力,为了私有利益,无视既定的社会行为规范,致使君权削弱,“权去公室,政在家门”。卿大夫为了争权夺利,引起内乱频繁发生。这就是无视于周王朝的社会行为规范而造成的后果,所以孟子称他们是三王的罪人。